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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安保知识】上海保安员行为规范“十不准”



上海保安员行为规范“十不准”

1、不准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;

2、不准违规使用保安装备和器具;

3、不准侵犯他人隐私和泄露工作秘密;

4、不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、搜查或侮辱、殴打他人;

5、不准迟到早退、擅离职守或在岗不履职、不尽责;

6、不准在岗期间衣冠不整、言语粗鲁;

7、不准在上岗期间饮酒或工余酗酒滋事;

8、不准删改、截取或扩散保安服务中的监控影像资料;

9、不准参与追索债务、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手段处置经济纠纷;

10、不准利用职业之便获取不当利益或向他人索要财物。

来源:上海市保安协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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